温室气体业务告知书
2019-3-1 作者:钱璟 点击数:775
温室气体核查服务告知书
尊敬的客户:
您好!
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,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确保核查业务工作顺利进行,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,本告知书就相关核查事项做出以下说明:
一、 核查适用的规章及标准
我所实施温室气体核查业务所适用的标准、准则和相关政策包括《民用航空飞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、报告和核查管理办法》、CNAS-CC04《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要求》、CNAS-CC41《<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要求>应用准则与指南》、FCCC-PD07《温室气体核查工作程序》,以及国家发布的与温室气体核查相关的强制性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。
二、 核查的申请材料
1. 填写核查意向登记表,FCCC-SR-07-01《核查意向登记表》,并根据登记表的要求,明确核查范围,提交企业相关资质材料,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,以及所依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。如有不便应在委托核查前告知。
2. 保证等级。根据《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、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》附件6 中3.1项要求,我所开展的核查活动,均达到合理保证等级。
三、 核查工作注意事项
1. 请指派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次核查工作的联络人,联络人将全程协助本次核查工作。
2. 受理委托业务后,我所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,并确认初步报价。
3. 我所将向客户提供核查组人员名单并征求意见,如果客户提出异议时,我所应考虑重新调整核查组成员。
4. 核查前我所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策略、风险分析,并形成核查计划与抽样计划告知客户,客户根据核查计划与核查组约定现场核查时间。
四、 核查费用(暂定)
核查费用根据我所相关费用规定或通知执行。
五、 核查工作流程

六、 客户服务渠道
如您需要咨询核查服务申请,以及申诉、投诉或争议的事项,请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联系我中心:
1. 热线电话(综合管理部)
核查申请咨询:028-64456026
申诉、投诉专线电话:028-64456026
自动传真:028-64456010
2. 申请、申诉或投诉接收电子信箱
请您下载的FCCC-SR-07-01《核查意向登记表》、FCCC-SR-08-01《投诉登记表》,填写签字完成,连同附件后扫描成电子版,发送到电子信箱地址:sdzx@fccc.org.cn
3. 申请、申诉或投诉的普通邮寄
请您下载的FCCC-SR-07-01《核查意向登记表》、FCCC-SR-08-01《投诉登记表》,填写完成后,与相关附件材料共同寄到以下地址:
地 址: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路765号
邮 编:610200 电 话:028-64456026
收件人:中国民用航空总第二研究所 审定中心 219室 收
七、 公正性声明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(以下简称“我所”)将公正性作为温室气体核查的基本原则之一,提出“科学公正、规范管理、顾客价值”的质量方针,建立公正的组织结构,识别、分析并消除对公正性的影响,在核查活动中,贯彻公正性、保密性,提供科学、客观和公正的核查服务。
我所按照国家认证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认可规范的要求,建立温室气体核查机构的管理体系。实行核查人员与报告审批人员、申诉和投诉处理人员分离的回避制度,以保证核查的公正性、规范性和一致性的运作。按照国际通行的方式开展核查工作,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的认证制度和认证规则,并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、认可机构的评审以及同行评审。
我所郑重承诺不开展与被核查对象相同的业务,不提供核查的咨询服务,不为利益相关方或对认证公正性构成威胁时提供审核和核查,不参与客户的设计、实施或保持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活动,不向获证客户提供不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服务。切实区分核查与非核查活动,不宣称、不建议或不暗示通过培训服务,会使核查更简单、更容易或更经济。不接受客户或责任方的资助,保证不受任何可能干扰认证结果保密性、客观性、公正性因素的影响,在核查报价时不与任何咨询机构的活动关联。
我所的温室气体核查业务实行有偿核查服务,独立经济核算。经费来源是依靠向客户或责任方收取的核查费。不接受认证客户或责任方的任何形式的资助,以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。
我所为客户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,并承诺任命的核查组长不对单一客户提供连续6年以上的核查服务。
八、 其他须知
在核查工作时,我所需要调阅相关的记录,保证核查工作正常进行,被核查方应配合核查任务,如有不便,应提前告知。
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,如有疑问,请联系:028-64456026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
2019年3月1日发布实施